Thứ Ba, 28 tháng 10, 2014

越南勞動法-公司要注意的條款


2012618日越南國會已通過勞動法此文從201351日生效.
不管這是普通的法令但是各公司特別是外資公司經常違反被越南國家管理機關罰款被勞工告上法院要給老工賠款.

公司違反勞動法的事大部分都關聯兩個問題是公司對勞工單方中止勞動合同和公司對勞工進行解雇紀律處分.
這兩個問題勞動法規定很清楚如公司管理人含總經理經理人事課長掌握遵守下列條款將減少被罰款減少被老工告上法院:
36 條:規定關於終止履行勞動合約的場合.
38 條:規定關於雇主單方中止勞動合約之權利.
39 條:規定關於雇主不得單方行使中止勞動合約權力的場合.
126條:規定關於採取解僱的紀律處分 
128條:規定關於勞動紀律處分時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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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終止履行勞動合約的場合
a) 合約期滿者,惟屬於本法第 192 條第 項規定者除外。 
b) 已完成合約規定的工作者。 
c) 勞資雙方協調終止履行合約。 
d) 依本法第 187 條規定,完成社會保險費規定繳交時間及享受退 休金年齡條件的勞工。 
e) 依據法院生效的判決或決定書,被判處監禁或死刑,或禁止擔 任勞動合約上所列工作的勞工。 
f) 勞工死亡,被法院宣告喪失民事行使能力、失踪或死亡者。 
g) 雇主為個人死亡,被法院宣告喪失民事行使能力、失踪或死亡; 非為個人的雇主進行終止勞動合約者。 
h) 依據本法第 125 條第 項規定被處以解僱紀律處分的勞工。 
i) 勞工依本法第 37 條規定單方中止勞動合約者。 
j) 雇主依本法第 38 條規定單方中止勞動合約;雇主因企業變更經營結構或技術,或由於產生經濟問題,或由於企業、合作社進行合併、併入、分立、分割而解僱勞工者。 
第 38 條:雇主單方中止勞動合約之權利 
雇主可在下列情況,單方中止勞動合約。 
a ) 經常不依合約規定完成工作的勞工;
b) 屬於從事無期限勞動合約工作患病而已獲連續治療 12 個月、
屬定期期限勞動合約工作患病而已獲連續治療 個月、以及從事季 節性或從事     屬 12 個月以下固定工作勞動合約患病而已獲連續治療 超過合約 1/2 期限,而其       勞  動能力仍未康復的勞工;當勞工恢復健康 時,可予以考量繼續締結勞動合約。
c) 因發生天災、火警或依法律規定之其他不可抗拒事故,雖經雇
主採取各項改善措施,仍迫須縮小生產業務及刪減工作機會
;
d) 勞工未依本法第 33 條規定期限,在職場報到者。
2. 當雇主單方中止勞動合約時,應事先通知勞工的期限如下:
a) 對屬無期限勞動合約的勞工, 45 ;
b) 對屬有期限勞動合約的勞工,至少 30 ;
c) 對屬本條第 項 點,以及屬於季節性或從事 12 個月以下固定 工作勞動合約的勞工,至少為 個工作天。
第 39 條:雇主不得單方行使中止勞動合約權力的情況 
1. 因患病、發生勞動意外或罹患職業疾病,依權責診治單位指示 刻正接受治療、調養的勞工,惟本法第 38 條 項 點規定者則 除外。 
2. 獲得雇主同意刻正休年假、事假或其他休假情況者。 
3. 本法第 155 條第 項規定的女性勞工。 
4. 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享受產假制度的勞工。 
第 126條:採取解僱的紀律處分 
雇主可在下列情況,施以解僱之紀律處分:
1. 勞工具有偷竊、貪污、賭博、蓄意傷害、在職場範圍內吸毒、 洩漏 雇主科技經    營機密、科技秘訣、侵犯智慧財產權,對雇主 資產及利 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因威 脅而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者。 
2. 勞工因犯紀被施以延期調薪處分,而執行期限未滿再犯紀或處 以革 職後再犯者。 
再犯的情況係指勞工重複其經接受勞動紀律處分,而依本 法第 127  條規定尚未   獲得刪除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3 勞工無正當理由曠職,每月合計超過 天或每年合計超過 20 
天者。 獲視為曠職的正當理由,係包括天災、火警、勞工本身或 
其親屬患病並持有診療權責單位證明的確認文件,以及企業內 部勞 動規定之其他情況.
第 128 條:勞動紀律處分時之禁止行為 
1 侵犯勞工的身體或人格 。 
2. 採取罰款或刪除薪資方式,以取代勞動紀律之處分。 
3. 對於企業內部勞動規定尚未載列勞工違反的行為,採取勞動紀 律之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