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012年6月18日越南國會已通過勞動法. 此文從2013年5月1日生效.
不管這是普通的法令, 但是各公司, 特別是外資公司經常違反, 被越南國家管理機關罰款, 被勞工告上法院, 要給老工賠款.
公司違反勞動法的事大部分都關聯兩個問題是: 公司對勞工單方中止勞動合同和公司對勞工進行解雇紀律處分.
這兩個問題勞動法規定很清楚, 如公司管理人, 含總經理, 經理, 人事課長掌握, 遵守下列條款將減少被罰款, 減少被老工告上法院:
第36 條:規定關於終止履行勞動合約的場合.
第38 條:規定關於雇主單方中止勞動合約之權利.
第39 條:規定關於雇主不得單方行使中止勞動合約權力的場合.
第126條:規定關於採取解僱的紀律處分
第128條:規定關於勞動紀律處分時之禁止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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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終止履行勞動合約的場合
a) 合約期滿者,惟屬於本法第 192 條第 6 項規定者除外。
b) 已完成合約規定的工作者。
c) 勞資雙方協調終止履行合約。
d) 依本法第 187 條規定,完成社會保險費規定繳交時間及享受退 休金年齡條件的勞工。
e) 依據法院生效的判決或決定書,被判處監禁或死刑,或禁止擔 任勞動合約上所列工作的勞工。
f) 勞工死亡,被法院宣告喪失民事行使能力、失踪或死亡者。
g) 雇主為個人死亡,被法院宣告喪失民事行使能力、失踪或死亡; 非為個人的雇主進行終止勞動合約者。
h) 依據本法第 125 條第 3 項規定被處以解僱紀律處分的勞工。
i) 勞工依本法第 37 條規定單方中止勞動合約者。
j) 雇主依本法第 38 條規定單方中止勞動合約;雇主因企業變更經營結構或技術,或由於產生經濟問題,或由於企業、合作社進行合併、併入、分立、分割而解僱勞工者。
第 38 條:雇主單方中止勞動合約之權利
雇主可在下列情況,單方中止勞動合約。
a ) 經常不依合約規定完成工作的勞工;
b) 屬於從事無期限勞動合約工作患病而已獲連續治療 12 個月、
屬定期期限勞動合約工作患病而已獲連續治療 6 個月、以及從事季 節性或從事 屬 12 個月以下固定工作勞動合約患病而已獲連續治療 超過合約 1/2 期限,而其 勞 動能力仍未康復的勞工;當勞工恢復健康 時,可予以考量繼續締結勞動合約。
c) 因發生天災、火警或依法律規定之其他不可抗拒事故,雖經雇
主採取各項改善措施,仍迫須縮小生產業務及刪減工作機會
者;
d) 勞工未依本法第 33 條規定期限,在職場報到者。
2. 當雇主單方中止勞動合約時,應事先通知勞工的期限如下:
a) 對屬無期限勞動合約的勞工, 45 天;
b) 對屬有期限勞動合約的勞工,至少 30 天;
c) 對屬本條第 1 項 b 點,以及屬於季節性或從事 12 個月以下固定 工作勞動合約的勞工,至少為 3 個工作天。
第 39 條:雇主不得單方行使中止勞動合約權力的情況
1. 因患病、發生勞動意外或罹患職業疾病,依權責診治單位指示 刻正接受治療、調養的勞工,惟本法第 38 條 1 項 b 點規定者則 除外。
2. 獲得雇主同意刻正休年假、事假或其他休假情況者。
3. 本法第 155 條第 3 項規定的女性勞工。
4. 依據社會保險法規定享受產假制度的勞工。
第 126條:採取解僱的紀律處分
雇主可在下列情況,施以解僱之紀律處分:
1. 勞工具有偷竊、貪污、賭博、蓄意傷害、在職場範圍內吸毒、 洩漏 雇主科技經 營機密、科技秘訣、侵犯智慧財產權,對雇主 資產及利 益造成嚴重損害,或因威 脅而造成嚴重損害的行為者。
2. 勞工因犯紀被施以延期調薪處分,而執行期限未滿再犯紀或處 以革 職後再犯者。
再犯的情況係指勞工重複其經接受勞動紀律處分,而依本 法第 127 條規定尚未 獲得刪除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3 勞工無正當理由曠職,每月合計超過 5 天或每年合計超過 20
天者。 獲視為曠職的正當理由,係包括天災、火警、勞工本身或
其親屬患病並持有診療權責單位證明的確認文件,以及企業內 部勞 動規定之其他情況.
第 128 條:勞動紀律處分時之禁止行為
1 侵犯勞工的身體或人格 。
2. 採取罰款或刪除薪資方式,以取代勞動紀律之處分。
3. 對於企業內部勞動規定尚未載列勞工違反的行為,採取勞動紀 律之 處分。